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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線咨詢
信件編號 | 3105 | 類型 | 在線咨詢 | 提交日期 | 2019-08-05 |
標題 | 戶口遷移 | ||||
內容 | 我(孩子媽媽)和3歲的孩子在一個戶口本上,戶口本上共兩個人,現在我的戶口想遷移到天津市的集體戶口上。因為孩子的爸爸也是集體戶口,孩子的戶口無法和媽媽一起遷移,也無法落到孩子爸爸的戶口下。想咨詢,這種情況會不會影響我(孩子媽媽)的戶口遷走?孩子是不是可以自己做戶主,自己一個戶口本? | ||||
回復人 | 公安局 | 回復日期 | 2019-08-09 | ||
答復內容 |
根據《河北省公安機關戶口登記管理工作規(guī)范》第十二條之規(guī)定: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擔任。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一般不能擔任戶主。 特殊情況下,父母戶口均在集體戶,確實不允許落戶的,需父母申請說明情況后,可以將孩子遷至祖父、祖母戶口本上。 |